组织机构
1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主要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2、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会员大会需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,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,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3、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4、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5、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6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。
7、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13名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,三,五,六,七,八,九,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8、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9、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10、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过硬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11、本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12、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。
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13、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14、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15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法人授权下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16、本会设监事会,由7人组成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(二)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三)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(四)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五)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六)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七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